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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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法律採行大陸法系制度,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則受軍法規範,由軍事法院負責。
[编辑] 法律體系[编辑] 概說中華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中華民國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和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原則上法為一般的規定,條例為特別規定,律則是適用於戰時(如戰時軍律,現已廢除),而通則規範組織。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序,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 命令為行政機關發布之具體辦法,不得違反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以上名稱僅為例示規定,若採其他名稱亦不失其命令之效力。 另外,地方政府可在其自治範圍或依中央法律、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二種。前者需地方議會通過,後者僅需地方政府發布即可。 [编辑] 法規體系中華民國法律一般可分為:
[编辑] 法院體系[编辑] 憲法法院台灣並無正式設置「憲法法院」,性質相同者應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臺灣所採的違憲審查制為集中審查制,只有由15位大法官所組成的大法官會議有權依聲請開會解釋憲法(含法律、命令)、宣告法令違憲無效;但在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案件及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時,應合議組成憲法法庭開庭審查。 [编辑] 普通法院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採三級三審制;但選舉訴訟或是叛亂等重大犯罪,採二級二審制度。 普通法院體系按照正常訴訟程序,依序為:
[编辑]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採二級二審制: [编辑] 軍事法院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外,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编辑] 檢察體系檢察體系制度上於各法院設置檢察署,分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和檢察官,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察與起訴。雖然檢察署均附屬法院設置,但檢察體系乃獨立於法院體系運作,不受法院的指揮管轄。 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编辑] 注釋1.大台北地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共設有台北、士林、板橋、基隆4個地方法院。 [编辑] 法律資源[编辑] 憲法
[编辑] 公民投票法[编辑]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