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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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省级)是擁有中華民國(省级)主權的治權機關,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2年肇建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之後歷經多次政權替換。今天的中華民國政府基本上延續自1948年行憲後所設立,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度,其政府組織包含了中央政府的一府五院與三級之地方政府,而政府的實際統轄地域約為台灣本島、澎湖群島及金門、連江兩縣,加上東沙島和南沙太平島、中洲島。 中華民國(省级)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體制中,一府是指中華民國總統及其幕僚單位:總統府,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而地方政府則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三級。
[编辑] 中央政府(省级)[编辑] 總統府在中華民國政府中,總統府即為輔佐總統之幕僚機構。實際上,中華民國(省级)總統是國家元首及三軍統帥,並對五院有協調爭議權,並且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编辑] 行政院行政院主管國家(省级)行政權,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一般來說,也可稱為中華民國政府(省级)首長或內閣閣揆。 [编辑] 立法院立法院是主要的立法機構,最早在1947年選舉產生。第一屆立法院共有773個席位,但基本上是無實權的“橡皮圖章”。與國民大會一樣,立法委員在1991年前一直沒有換屆。第二屆立法院在1992年選出。第三屆立法院誕生於1995年,共有164名委員,任期3年。1998年開始的第四屆立法院,委員人數增加到225席。立法院在政府機構中的職責隨著政治體制的逐漸民主與開放而變得越來越重要。在1992及1995年的選舉中,民主進步黨都取得了逐次增加,超過三分之一的議席,而中國國民黨每次都只能維持僅僅超過半數的席位。不過在1998年中國國民黨在議會所占的比例由50%上升到55%。在2001年的立法委員選舉中,中國國民黨受到重創,民進黨首次成為第一大黨,但依然未過半數。2004年,民主進步黨挾總統連任氣勢,聯合友黨台灣團結聯盟意圖一舉取得過半數席位,但仍功敗垂成(兩黨合計101席),泛藍仍在立法院保有過半席次(114席)。 [编辑] 司法院司法院負責司法系統的運作。包括由15人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負責對憲法進行解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8年。 雖說司法院為憲法明文規定的司法最高機關,但現在實務上司法院除大法官解釋外,並不職司審判,而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實質上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而已。因此目前司法院正擬修改組織落實憲法規定,著手修改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等,希望能將司法院法庭化,以符合憲法規定。
[编辑] 考試院考試院負責公務人員的甄選與考核,由考試委員組成,其任命手續與司法院、監察院一致。其下並設有兩個部門:考選部負責甄選新的公務人員及辦理律師、醫師等專門職業的證照。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的任命、考核、退休。 [编辑] 監察院監察院負責監察公共服務的效率以及稽查貪污案件。31名監察委員(包含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每名委員任期6年。在近些年來,監察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經進行了若干重要調查,彈劾了多位政府高層人員。
[编辑] 地方政府中華民國地方政府,也就是台灣、金門及馬祖現行疆域內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總共管轄2個省級(精省) 2個直轄市(一級)、18個縣(二級)、5個市(二級),另設有尚未法制化的2個相當於省級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编辑] 直轄市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目前管轄台北市與高雄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编辑] 省(虛級)中華民國目前管轄臺灣省與福建省。根據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省政府由地方自治團體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是為「虛省」。依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省劃分為縣、市」。 [编辑] 縣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惟金門連江兩縣仍受福建省政府管轄,以下再分設有鄉、鎮、縣轄市。鄉以下設有村,鎮、縣轄市下設有里。村里之下設有鄰。 臺灣省15縣 福建省2縣 註:釣魚台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中洲島隸屬於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馬祖列島隸屬於連江縣。 [编辑] 市(與縣同級)舊稱省轄市,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在現行法律中稱為「市」。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编辑] 鄉鎮市區參看中華民國鄉鎮市區列表。 [编辑]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為相當於省級之非正規中央政府派出機關,由行政院各部會派駐該區域的各派駐機關集中聯合辦公而組成,中心名義首長為主任,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實際政務由中心執行長(由臺灣省政府委員一員兼任)負責。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區係依《臺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所劃訂的臺灣本島四大區域——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及由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所組成的金馬區域;目前已設者包括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及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另外,行政院計劃於2007年9月設立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福建省政府曾經推動改制為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 [编辑] 歷史[编辑] 臨時政府與北洋政府(1912年-1929年12月)原則上,1910年代-1920年代末期,臨時政府與北洋政府所稱之中華民國政府應為中華民國大總統與國務總理雙首長為主的三權分立制度。細分下,行政外交軍事權歸中華民國大總統與國務總理、立法權歸參議院,而司法權歸法院。 經過折衝後,1912年以臨時約法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是採取接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總統與總理均由參議院選出,總統職務為執行法律、發布命令、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任命官員、外交權、依法宣布戒嚴、特赦、減刑復權。不過,以上各權利均需經由參議院同意。而與總統相同實際政權統治的國務總理則負責實際中國之內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權。 雖說政府設計如此,在此年代期間中華民國政府仍為人治為主。1912年,袁世凱將總統職權擴大,甚至於1915年短暫宣佈帝制。1916年北洋政府雖短暫回歸雙首長制,不過仍發生府院相爭的混亂場面。
1916年6月29日,北京政府政事堂復名內閣,中華民國政府重新為總統與國務總理為主的雙首長制。 [编辑] 國民政府(1929年1月-1948年5月19日)雖然國民政府前身為孫中山於廣州成立之護法政府或軍政府等機構,但是因其主權治權未及全部中華民國領土,故不能稱之為「中華民國政府」。而事實上,1925年7月1日於廣州成立、1927年9月20日定都南京之國民政府,直到1928年10月攻下底定北京後,才獲得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大國承認。而1929年1月,張學良決定服膺國民政府後,國民政府才真正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國民政府特色為委員制。一般來說,政府的運作主要決策者為國民黨黨內機構遴選出之國民政府委員所組成的國民政府委員會,而除了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外,國民政府也有許多機構多採取委員制。而這種體制直到1948年實際行憲後,才有所更動。依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委員定額早期為12-16人,1930年代之後增為24-36人,而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行政院長、立法院長、監察院長、考試院長、司法院長、及其副院長均由該委員會推選。 如再就職權細分,一般來說,在1930年代-1940年代,國民政府主席為中國政府元首,與國民委員會共同負責外交與軍事及中國國家統治權,內政則由行政院負責。而國民政府從1930年蔣中正內閣開始,到1949年遷徙至台灣為止,國民政府共在中國大陸組閣過十數次。 另外,中國因為抗日戰爭,於1938年宣佈實施戰時政府制度,軍事權由國民政府主席轉為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而到1948年行憲並由國民大會選出中華民國總統、同時國民政府委員會與軍事委員會同時裁撤後,中華民國政府才真正成為以「五院並立的總統制」。 就總的來看,於大陸時期之國民政府一直是以蔣中正為主,其他國民黨中心幹部為輔的黨國政府。通常中央政府職權劃分,都是以蔣中正量身定作。而1929年-1949年為止,不論職務是國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長、軍事委員會委員長、還是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一直都是中華民國政府的核心。 [编辑] 中華民國政府(1948年5月20日至今)中華民國憲法是基本的法律,於1947年中國國民黨還未撤出中國大陸時起草,也是針對整個中國而設計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到臺北時,沿用了整套原來在南京制定的中央政府機制。直到1990年代開始對憲法的進行重大修正,在憲法中加入了很多專門針對台灣所設計的條款。1987年7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終止「戒嚴令」;1996年,中華民國政府中央元首首次民選。2000年,中華民國政府首次政黨輪替,民主正逐步成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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