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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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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台灣

本條目所屬系列:
中華民國政治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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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政治 • Portal: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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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分別從法律層面及現實層面,並參考許多國際性人權團體對各地 人權狀況的觀察,說明台灣各類人權的狀況。

目录

[编辑] 政治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

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制定:
集會遊行法(民國91年06月26日修正)
人民團體法(民國91年12月11日修正)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制定:
就業服務法(民國92年05月16日修正)
兩性工作平等法(民國91年01月16日公布)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制定:
請願法 (民國58年12月18日修正)
訴願法 (民國89年06月14日修正)
刑事訴訟法 (民國93年06月23日修正)
民事訴訟法 (民國92年06月25日修正)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制定:
公民投票法 (民國92年12月31日修正)

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制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94年11月30日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4年11月30日修正)

[编辑] 宗教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编辑] 新聞自由

1986年解嚴以來,台灣的新聞媒體已由原先國民黨的傳聲筒,演變成能對時政自由批評的「第四權」。根據無國界記者組織、國際記者協會自由之家等監督團體的2004年調查中,台灣的媒體享有世界上最高的新聞自由。(Mark Magnier, LA Times, 05/02/28)
部分人士認為,由於新聞的八卦(gossip)化,使得新聞逐漸失去專業與道德;而由於媒體本身有強烈的立場,台灣的新聞很少能做出公正客觀的論述(特別是對於政治方面),同時也有人譴責台灣媒體破壞人權(參見台灣媒體爭議)。

[编辑] 有關新聞自由的相關事件

2005年8月,台灣新聞局有線電視業者進行換發執照審查,結果有七家電視台因未通過審查而被撤照關台,其中包括一家新聞台「東森新聞S台」。此舉立即引起軒然大波:部份人士(特別是媒體人)認為這是政府抑制新聞自由的行為;另一部分則認為新聞台早已需要整頓,政府本應有所作為。

同年10月,新聞局對另一家電視台TVBS展開公司資產結構合法性的調查,該調查結果將會涉及TVBS的存續;由於時間敏感(同一周TVBS的政論節目「2100全民開講」揭發政府高雄捷運弊案的醜聞),媒體批評政府是有意要報復TVBS。

但是台灣媒體經常侵犯人權(詳見台灣媒體爭議),而許多媒體以新聞自由為藉口,合理化其破壞人權的行為。

[编辑] 軍中人權

[编辑] 兒童及少年權利

[编辑] 體罰

詳見體罰#台灣

[编辑] 女性權利

在憲法中明文對女性的權利做出保障,人民不因為性別而享有不同的權利。

  • 擁有立法委員最低限額


[编辑] 同性戀權利

[编辑] 原住民族權利

[编辑] 勞工權利

[编辑] 老年公民權利

[编辑] 外籍勞工、新移民、中国大陆居民權利

雖然在法律上,在台灣工作的外國人都屬於外籍勞工,但一般所稱的外勞指的乃是從事較低階工作、體力勞動、或幫傭的外勞,他們大多來自生活條件較差的東南亞等地,與一般印象中從事美語教學或者管理階層工作的外國人不同。

有些人認為,外勞目前在台灣的遭遇是官方法令限制、雇主與仲介業者的剝削、社會的歧視三者的混合。官方法令的限制製造了雇主與仲介業者剝削外勞的溫床,而本地人在失業率偏高以及對外勞不瞭解的情況下,對其產生排擠的情緒。而這樣的情形必須透過修法保障更多外勞人權以及整個社會的教育來解決。

有些人認為,近年台灣晚婚或不婚化現象嚴重,又受傳統觀念「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等等因素影響,未婚男性自國外尋找婚配對象亦成一社會現象。這些「台灣的媳婦」由出身國家的不同也被稱做「越南新娘」「印尼新娘」「大陆新娘」等等。她們與她們的第二代已成為構成台灣社會的族群之一,融入了台灣生活,被認為是『新台灣人』的一份子。她們對於台灣社會有很大的貢獻(因為統計數據表明,如果一個社會有許多男人找不到老婆,治安會明顯變差),但不可否認的有些外籍新娘確實因為家庭內暴力、夫方家庭的不諒解、或是因教育程度不及台灣一般水準而受到歧視等等,在身體心理上遭受到了痛苦。

[编辑] 愛滋病感染者及罕見疾病患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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