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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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自1997年以后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四类国家一级行政区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沿革1949年以前的行政区划的历史请参看中国行政区划、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5大行政区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山东、河北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总计6大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 1957年,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广西省,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 1958年,直辖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1965年,又将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 1967年,河北省的天津市重新升为直辖市。到1968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的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开始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编辑] 已撤销的省级以上行政区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是省级。现在包括4个中央直接管辖的直辖市,23个省,5个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还有2个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概念所成立的。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稱台湾是其一个省,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实际的行政管轄权并未及于台湾省。(相关的资料请参看中華民國、台湾问题)
[编辑] 行政区现时的中国大陆,在省与自治区中,实际由省、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县级行政区很少,大多实行代管。 下面的列表是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一级行政区以下统计不包括香港、澳门的资料[1]。 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省、县、乡三级管理。但在中国大陆的行政区域管理实际中,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了国民政府管理方式。除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外,每个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的管理无一例外仍旧按地市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县级行政区(含副地司级行政区域)和乡镇(含副县级行政区域)三级管理。中国大陆特色政治在行政区划管理上还体现为地市级行政区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以前为专区,政权为专员公署)、自治州和盟(内蒙古),其机构设置上除了各有侧重以外其他大同小异。从1980年代以来,绝大多数地级行政区都改名为地级市。 [编辑] 行政区域与行政级别由于中国特有的政治,行政区域具备行政级别,同样,行政区域负责人也被冠以对应的行政级别。中国大陆行政区域的行政级别从省级到乡镇的科级,各个层级都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正省级(正部级),副省级城市为副省级(副部级),一般的地级行政区为地市级(地司级),甚至也有副地市级的城市或县,一般的县级行政区为正县级,也有副县级的行政区,乡镇一级为科级。 行政区域的基本设置,直辖市行政区域为县、市辖区,重庆直辖市除了设县、市辖区以外还包括四个县级市和四个自治县;2个特别行政区设区。省、自治区设下辖的地市级一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地市级行政区下辖县级行政区(包括副地市级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下辖乡镇级行政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含副县级行政区);乡(镇)一级为基层政权。 最高行政首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的省长为省级(部长级,或称省军级),兼任政治局委员者享受副总理级待遇,可以在头衔前挂“党和国家领导人”称呼。副省级城市的市长为副省级(副部级),一般地市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为行政级别为地市级(地厅级,或称地师级),县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为县级(或称县团级),但是直辖市下属的区、县享受地级市待遇(重庆部分县除外)。基层政权乡镇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为科级,直辖市的乡镇享受处级待遇,其他依次对应。 因此,实际上中国大陆的行政区域和官员的行政级别,有正省(部)级、副省部级、地市级、副地市级、县级、副县级、科级和副科级共计8个层次。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参看[编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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