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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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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文章是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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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设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组成人员为全国各个行政区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当然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长(自治區主席)及/或中国共产党在该省(區、市)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

目录

[编辑] 选举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相应省級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產生。

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住在中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中產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辦公廳分別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截止目前为止,没有通过正式决议以推迟选举、延长全国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没有召集过临时全国人大会议。

[编辑] 职权

  1. 修改宪法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12.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 决定战争和平的问题;
  15.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 專門委員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設立九個專門委員會:

  1. 民族委员会
  2. 法律委员会
  3. 财政经济委员会
  4.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5. 外事委员会
  6. 内务司法委员会
  7. 华侨委员会
  8.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9.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编辑] 历届全国人大

  1.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0.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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